日前,《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》(试行)正式出台,从审批管理、办学行为、办学条件等方面,对开办民办学校设定了新门槛,未达标学校必须及时整改,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达标,将被吊销办学许可证。请看报道: 该《标准(试行)》指出,民办学校的布局、选址、规划设计等要符合国家相关要求,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,不得与殡仪场所、危险品仓库、加油站等为邻,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,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,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;租赁场地办学的,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;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,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,按规定配齐教育、教学、教辅和办公用房,学校布局合理,教学区、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。民办教育机构应依法健全决策机构,有足够流动资金、教职工资源配置以保障学校正常运作;寄宿制学校应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。此外,《标准(试行)》还明确:民办学校校长的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,学校举办者如有:财务状况不良或较大数额负债未还,有违法办学记录的,有刑事犯罪记录的,或有法律、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,也将不得申报。 另据悉,为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,教育部门将在《标准(试行)》颁布半年内,对已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,按照标准重新核定其办学规模。未达到标准的,责令其在该标准颁布实施后两年内完成整改,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标准的,将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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